【公告】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专业机构和专家备选名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三大平台”信息上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对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许可、备案)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自愿纳入人民法院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库的社会专业机构,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审查的方式,确定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的类别
(一)会计审计;
(二)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保险公估类机构;
(三)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建筑设计、地质矿产类机构;
(四)产品质量、农药质量、种子质量类机构;
(五)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文物珠宝类机构;
(六)其他诉讼中需要的检验、鉴定、检测的机构。
二、申报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及要求
1、会计审计机构: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人,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2、资产评估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设立条件,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质(备案)证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资产评估师不少于8人,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3、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设立条件,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资质证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级资质具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4、矿业权评估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条件,具备国土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评估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矿业权评估师不少于4人, 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5、土地评估机构: 符合《资产评估法》设立条件,具备国土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B级以上资质证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评估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6、保险公估机构:符合《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设立条件,具备保监部门颁发的资质(备案)证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公估人员不少于8人,外省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需在山西省保监局登记备案,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7、工程造价机构: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设立条件,具备住建部或住建厅颁发的乙级以上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甲级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乙级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2018年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
8、其他诉讼中需要的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的类别,应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类别,如知识产权、艺术品等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且机构名称需与其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相关科研院所除外。
上述资质均含本级。
(二)不接受有下情形之一的机构报名:
1、不具有上述资质的机构;
2、曾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
3、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过程中有拒不接受委托、乱收费、不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无故不出庭作证等不良记录的;
4、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6、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资料及装订顺序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审查原件);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审查原件)、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4、联系人的委托书,委托内容包括:全权代理鉴定机构接收案件委托、鉴定资料、带领鉴定人员现场勘查、送达鉴定意见报告、对案件相关资料签字确认等。
5、注册、备案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审查原件)(装订顺序应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中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顺序一致);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鉴定或评估所需仪品设备证明材料;
8、本机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列表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标的金额、接受委托时间,出具报告时间等)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9、上年度正常纳税证明材料;
10、制度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11、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及审查原件);
12、鉴定、评估收费依据文件及收费标准;
13、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14、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每一页须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证书须清晰扫描)。机构有多个类别的,各专业类别应分别申报。申报材料封皮统一使用180克浅蓝色布纹纸独立胶装成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录选程序
本次录选工作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专业机构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证据技术中心,负责具体事务。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库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满足基本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剔除。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建立社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评分标准》统计申报人综合分数并排序,按照每个类别不超过10家确定初审名单。
(三)初审名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录入社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提出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将所涉社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从初审名单中删除。将确定的名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公告名单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批准备案后,确定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备选机构。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一)申报提交材料的时间:2019年3月8日开始至3月1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逾期恕不受理,所有提交材料亦不退还。
(二)送交材料地址:忻州市和平西街66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
(三)特别说明
1、本次初审通过的机构需在网上备案注册。网址:http://www1.rmfysszc.gov.cn/agency/Intermediary.shtml,注册后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登录系统,填写并上传资质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提交人民法院审核。
2、申报机构可及时关注网站上审核结果或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信息,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隆菊红、刘华
联系电话:0350-3332075
2019年3月1日
附件: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
2、《建立社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评分标准》
附件1
附件2
四类外社会专业机构评分标准
本次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备选社会专业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按照打分成绩自高向低排序,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数量每类不超过10家。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营业执照(10分)
(一)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二)注册资金:注册资金100万元的2分,每超过100万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专业资质(20分)
(一)行业分等级的,二级资质10分,一级资质15分;行业不分资质等级的,统一按15分计;
(二)机构或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特殊资质的如参与公司上市、证券交易,通过国家计量和实验室认证,通过信用评级等,每取得一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专业人员(20分)
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15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四、机构业绩(15分)
1、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低要求的5分;
2、接受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根据鉴定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个鉴定案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仪器设备(10分)
1、基本要求: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6分,没有行业规定的,以固定资产100万元为标准;
2、超过基本要求的,根据其数量、价值、先进程度、与业务工作的联系紧密性等情况的情另外计入分数,最高不超,4分。
六、办公场所(10分)
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6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8分,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米的9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10分。
七、制度建设(10分)
(一)行政管理方面:人事、劳资,考勤、财务、车辆等各项管理制制度每一项健全的0.4分,最多不超过2分;岗位职责明确的1分;廉洁执业制度健全的2分;
(二)业务方面:接受委托、资料交接、勘查现场、业务操作流程、报告审核批准、业务资料的归档、业务质量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每一项完善的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八、职业荣誉(5分)
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下(含省级)荣誉奖励的,每次0.5分,最高不超过2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的,每次1分;此两项分值合计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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